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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黎红、熊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黎红,熊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黎红,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瑛,女,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伍家岗沿江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剑平,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黎红与被上诉人熊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0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因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原审不属错误裁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014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黎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苗劲松审判员  张原鹏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芯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