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郭燕文与王英星、河北龙业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文,王英星,河北龙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279号原告:郭燕文,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礼,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英星,女,1980年5月9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河北龙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169号1号。原告郭燕文与被告王英星、河北龙业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燕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郭燕文负担。审判员 孙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