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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曦与邓本建重庆飞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曦,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飞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邓本建,陈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曦,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2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飞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化园,注册号5001010029711151-1-1。法定代表人邓本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本建,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1日,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沛,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杨曦因与被上诉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飞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邓本建、陈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1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杨曦上诉称,双方作出了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约定,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曦提出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