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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樟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樟法,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异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樟法,男。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郝利,男。委托代理人:沈文权,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郝利与李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樟法对本院作出的(2014)延执字第16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李樟法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李樟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樟法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钟浩审判员  徐丽华审判员  杨雪松二○一七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明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