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5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与丁四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丁四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5民初1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住所地横峰县解放中路4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5F389577633。负责人:吕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丁四青,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与被告丁四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章镇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智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