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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马绣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绣云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刑初493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绣云,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庆发,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6)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绣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6年11月2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需对被告人马绣云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决定中止本案审理。2017年4月14日决定恢复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绣云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庆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马绣云非法持有射钉器改制枪1支,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8日在其家中查获。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马绣云持有的射钉器改制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经鉴定,被告人马绣云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受其智能影响,辨认能力削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马绣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射钉器改制枪等物证,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马某、罗某等人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书、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杭��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绣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绣云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绣云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绣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就被告人马绣云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发生,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绣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射钉器改制枪1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郭晓华人民陪审员  丘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世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梦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函上杭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23日下午,本院开庭审理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绣云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庭审中,发现被告人马绣云无法准确陈述枪支的来源等情形,也不能正确回答公诉人及审判员的讯问,且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为智力残疾)。据此,请你院对被告人马绣云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