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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何文娃与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娃,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娃,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陈立伟。何文娃与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阿左劳人仲字(2016)3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文娃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文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萨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