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秀美与蓝树根、蓝竹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美,蓝树根,蓝竹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44号原告:林秀美,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蓝树根,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蓝竹连,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林秀美为与被告蓝树根、蓝竹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蓝树根、蓝竹连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秀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树根、蓝竹连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蓝树根、蓝竹连于2009年10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蓝树根自2011年9月即向原告借款,2013年10月14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被告蓝树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2015年4月1日,双方再次对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至当日,被告蓝树根共欠原告借款13万元,利息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该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再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树根、蓝竹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秀美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秀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3元,由被告蓝树根、蓝竹连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林秀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