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4民初33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民委员会。住址地山西省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4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两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前去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民委员会未提供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董晋东出庭证言;2、借条一支。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在董晋东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委会原村委主任张庭水(现已死亡)。2014年9月份的时候,张庭水以修建村中鱼塘为由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14年9月27日,在董晋东的见证下,原告将人民币15万元现金交给了张庭水,张庭水并出具借条一支,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两月还清。如还不清,一切责任自负。西故县村委会,张庭水,2014年9月27日”。该借条上并加盖了被告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委会的公章。两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前去被告村委会索要该欠款,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认定。双方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到期后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有义务在原告催要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还款期限已超过,被告仍未偿还该借款,故依法应予偿还。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欠款人民币1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50元,由被告屯留县河神庙乡西故县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