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李春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李春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937号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和谐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薛东贵,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春,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春丽,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与被告李春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以被告李春丽已将租赁房屋返还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负担。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