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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凤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91执34号被执行人:程凤兵,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关于程凤兵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69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程凤兵并处罚金10000元并退赔赃款及赃物折款8476元。因被执行人程凤兵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凤兵在监狱服刑,其家庭经济困难。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凤兵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程凤兵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9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罚金刑及退赔赃款赃物折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修俊审 判 员  陆 磊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