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2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应苏英、杨飞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苏英,杨飞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2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应苏英,女,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杨飞建,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苏英与被执行人杨飞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飞建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飞建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