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瑞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杨瑞,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杨杰,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杨瑞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7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