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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刑初8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洋、黄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相对方向推独轮车的残疾行人孙某相撞,致孙某颅脑损伤、肋骨骨折、过多失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齐某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未在监护人带领下在道路上通行、且靠路边行走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当天,被告人齐某某在案发现场报警,拨打120积极施救,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该案过程中,齐某某家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执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检察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足以证明无疑。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齐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故对被告人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折抵刑期46天。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丹审 判 员  马国华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佟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