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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忠孝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孝,王荣,张霞,高树雄,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824号原告:李忠孝,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荣,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霞,女,197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树雄,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宏,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李忠孝与被告王荣、张霞、高树雄、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孝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