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鄂洪国与宋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洪国,宋颖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175号原告:鄂洪国,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宋颖,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椅圈镇。原告鄂洪国与被告宋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洪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洪国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洪国撤回对被告宋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隋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