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韩夏美佳诉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夏美佳,吴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086号原告:韩夏美佳,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南门外长安路中贸广场*号楼****室。被告:吴国华,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简况不详,住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鑫国街*号**号楼*单元***室。原告韩夏美佳与被告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韩夏美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夏美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夏美佳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韩夏美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