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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宇诉被告高淑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宇,高淑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511号原告丁宇,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郭世乾,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高淑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丁宇诉被告高淑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址址多次送达未果,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