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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熊伟志与赵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志,赵雷,陈长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394号原告:熊伟志,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赵雷,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长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林(系第三人的儿子),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志与被告赵雷、第三人陈长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伟志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伟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熊伟志负担。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