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亚先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4079号原告:杨亚先,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糕点师,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9315510。负责人:吴素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杨亚先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秦皇岛中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亚先、被告平安财险秦皇岛中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5833.78元;2、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6日下午15时40分,杨亚先在肇事地点掉头时,与顺文坛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高宪红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高宪红、杨亚先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本次事故杨亚先主责,高宪红次责。杨亚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突发性耳聋、感音神经性耳鸣。因当时第一医院没有床位,只好在医院门诊治疗,前后治疗51天,花费医疗费8233.78元,造成误工51天损失7000元,治疗过程中往返医院产生交通费600元,损失共计15833.78元。事发后,高宪红恶意把本次交通事故在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撤销,使原告无法在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得到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平安财险秦皇岛中支辩称,我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6日下午15时40分,原告杨亚先驾驶冀C×××××号机动车在文坛路海悦会馆路段掉头时,与顺文坛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高宪红驾驶的冀C×××××号机动车相撞,造成高宪红、杨亚先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杨亚先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宪红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冀C×××××车在被告平安财险秦皇岛中支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在秦皇岛市第一医院门诊治疗。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票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交通费票据,证实其损失情况。被告平安财险秦皇岛中支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13000元,但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原告对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认可。原告曾将高宪红列为被告,因无法向高宪红送达,故原告撤回对高宪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内容未侵害高宪红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亚先损失共计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艳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