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宏祥、张以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祥,张以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陈宏祥,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张以和,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宏祥与被执行人张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宏祥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19345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廖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