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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171号申请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工程款,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安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