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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482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60年6月11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