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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世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864号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6号中泰新城5幢1-1603。法定代表人:柳绍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根立、武阳阳(实习),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赖世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世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