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3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桂质杨与武汉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3执异2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南路双龙小区7号楼19楼。法定代表人李洪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桂质杨,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质杨与被执行人武汉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汉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依据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武汉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武汉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武汉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晓伟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杨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