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长青与吕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青,吕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938号原告:王长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陶思浩乡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吕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青诉被告吕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青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王长青负担。审判员 荣筱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