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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长青与吕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青,吕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938号原告:王长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陶思浩乡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吕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青诉被告吕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青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王长青负担。审判员  荣筱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