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成都佳鑫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佳鑫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303号原告:成都佳鑫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居路119号附19号。法定代表人:宋成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张丽娜,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汽车城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李一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佳鑫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佳鑫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佳鑫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成都佳鑫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