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9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罗永忠与廖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忠,廖彦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19414号原告:罗永忠,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牛贺明、李杨天成,分别系广东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廖彦松,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原告罗永忠诉被告廖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永忠的委托代理人牛贺明、李杨天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彦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永忠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1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5000元,事后因无力还款,被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款6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于2014年6月28日还清,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欠款6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廖彦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1月2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5万元、5000元。2014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罗永忠借到6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6月28日还清。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14年1月20日另行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5000元借款,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及原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为证,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依约向原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能清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彦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永忠偿还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廖彦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楚镐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人民陪审员 潘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