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执他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鲍云、卢亚琴与谢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云,卢亚琴,谢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执他42号申请执行人:鲍云。申请执行人:卢亚琴。被执行人:谢志。鲍云、卢亚琴与谢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由咸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赤壁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咸安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卫民审判员 陈仲军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彪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