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俊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58号罪犯冯俊男,曾用名冯俊楠,绰号小孩,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新密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俊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锤子、刀子等物品予以没收;责令七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郑刑二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冯俊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锤子、刀子等物品予以没收;责令七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冯俊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29日晚,冯俊男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匕首、铁锤等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青屏大街某公路上,采取砸车玻璃、电警棒电击、持刀威逼等方式抢劫两名被害人现金及手机等财物,并威逼被害人钱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取出卡内现金,抢劫的财物价值共计21856元。该犯系主犯;有坦白情节。罪犯冯俊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记功。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一般、优秀、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俊男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俊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