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2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009号原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系原告孙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孙某丙,系原告孙某甲外祖父。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