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009号原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系原告孙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孙某丙,系原告孙某甲外祖父。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