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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段艳艳、刘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艳艳,刘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财保67号申请人:段艳艳,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刘聪,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申请人段艳艳与被申请人刘聪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段艳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刘聪的车牌号为冀R×××××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部分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聪的车牌号为冀R×××××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海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