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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监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75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贵阳和胜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黄伟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贵阳和胜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黄伟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监132号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阳和胜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粑粑街70号2幢2单元5层9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伟添,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港南区。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和胜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黄伟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徐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平华代理审判员  宋宏伟代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