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子珍与被执行人王立发范素来 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珍,范素来,王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珍,女,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范素来,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王立发,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珍与被执行人范素来、王立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素来、王立发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执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学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