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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林万星、林世旺、李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林万星,林世旺,李莉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72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主要负责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郑学泉,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沟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04728L。法定代表人:林万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47014470。法定代表人:林万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五显路1140号(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50914G。法定代表人:林万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林万星,男,194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世旺,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李莉彬,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大自然纸业有限公司、林万星、林世旺、李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银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