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叶忠美与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美,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民初883号原告:叶忠美,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芳,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黄山区。原告叶忠美与被告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忠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振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忠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2000元(暂计,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6%年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4月20日之前归还,原告已按约定借款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虽多次催讨被告却拒绝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被告胡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胡芳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叶忠美借款15万元,约定2015年4月20日归还,未约定利息。后还款期届至,被告胡芳未能归还前述借款,遂成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15万元的借条,故对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6%年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忠美借款本金15万元和利息(利息以15万为基数,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忠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胡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程双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