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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金平、张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平,张明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平,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河北省新乐市人,住。委托代理人孟维顺,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亮,男,汉族,1989年6月22日生,河北省新乐市人,住。委托代理人:张明路,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系张明亮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丰,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金,该公司职工。上诉人赵金平因与被上诉人张明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赵金平后期治疗是否因交通事故所造成,应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诊断证明及入院记录等治疗的过程来依法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金平的后期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理据不足,在重审时应重新核查有关证据,依法认定有关事实及其损失,并在查清有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酌情处理为宜。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金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德利代理审判员  李 曼代理审判员  寻 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白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