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祯诚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玉环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祯诚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玉环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6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祯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爱芬。被执行人上海玉环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魏敏。原告上海祯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玉环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145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支付原告货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98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魏敏现下落不明,公司名下无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且执行标的数千万元,故本院(2016)沪0117执7176号案于2016年1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庙三路XXX号1幢厂房后,已于2017年3月17日启动执行评估、拍卖程序,现尚在评估中,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的厂房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故申请执行人需等待拍卖结果。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祯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玉环胶粘制品有限公司(2016)沪0117民初2145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陆红根执行员 范明火执行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