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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锦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刑初91号自诉人黄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内乡县。被告人张锦,女,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内乡县。自诉人以被告人张锦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动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自动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黄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杨志平审判员  王胜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闫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