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黄艳红与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红,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707号原告:黄艳红,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成伟,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村恒际工业园二期2栋13层10室。法定代表人:徐明辉。原告黄艳红与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黄艳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艳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黄艳红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