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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庆云与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69号刘庆云:你因诉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终10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1月3日,你与原审第三人郑州新登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的效力经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2052号民事判决确认。你与郑州新登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你要求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责令该公司为你缴纳社保基金的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原审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处理是适当的。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