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赵兴奎胡光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赵兴奎,胡光勇,赵兴贵,肖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2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914161628Y。主要负责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省,男,该支行员工。被告:赵兴奎,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胡光勇,女,1972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赵兴贵,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肖川,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被告赵兴奎、胡光勇、赵兴贵、肖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79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已预交397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