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依德与江顺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依德,江顺才,陈秀蓉,李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林依德,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大学文化,住绵竹市。委托代理人:张字户,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顺才,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陈秀蓉,女,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李文文,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林依德依据本院(2011)中江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5000元。执行中三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23执3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胥 维 德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隆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