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蒙蒙与安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062号原告郝蒙蒙,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韩金宏,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中华,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原住石家庄市赵县,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蒙蒙与被告安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蒙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郝蒙蒙承担。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郭爱民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