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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长生、熊衍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生,熊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徐长生,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熊衍平,女,汉族,1972年2月1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熊衍平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衍平银行存款460万元及其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禾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