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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玉和坪51号七码头。法定代表人:邓江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华军,该公司总经理。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欠款26445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166元。但被执行人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88616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直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黄云枝审判员 程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系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