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汝清与被执行人范雅萍、西安福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汝清,西安福星食品有限公司,范雅萍,张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异2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莫汝清,女。被执行人:西安福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涛。被执行人:范雅萍,女。第三人:张宏伟,男。申请执行人莫汝清与被执行人范雅萍、西安福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莫汝清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宏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异议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莫汝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莫汝清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沈立审 判 员 高红人民陪审员 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