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许某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给付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的子女抚养费14000元及学费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23执3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胥 维 德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隆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