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2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东至县圣象木门专卖店、汪九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圣象木门专卖店,汪九平,陆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圣象木门专卖店,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尧舜大市场内。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九平,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东至县。被执行人:陆文梅,女,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汪九平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圣象木门专卖店与被执行人汪九平、陆文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标的额为809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陆文梅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809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 方审 判 员  周玉雪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邓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