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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大耿诉被告潘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耿,潘前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503号原告:林大耿,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小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潘前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林大耿诉被告潘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大耿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林大耿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