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大耿诉被告潘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耿,潘前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503号原告:林大耿,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小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潘前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林大耿诉被告潘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大耿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林大耿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 欢 更多数据: